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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医疗损害责任,这些点你都知道吗?

发布日期:2022-05-20浏览次数:7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制建设部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现在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医疗损害责任,学习一下如何在医疗损害侵权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吧。



《民法典》之医疗损害责任


1

知情告知


具体说明、及时告知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取得家属书面同意。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病历管理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3

数据管理与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个人信息泄露,不以“是否造成损害”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只要有泄露行为发生,无论是否有实际损害,都将承担侵权责任!


守护依法执业底线

牢记“531口诀”



通过对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解读,并结合临床工作实践,协和法务办梳理了“531口诀”,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广大医护人员救死扶伤的同时,守护依法执业的底线,不麻痹、不松懈。


1

知情告知做到“5个到位”


  • 病情告知到位

  • 费用告知到位

  • 风险告知到位

  • 不同方案告知到位

  • 告知时机到位(及时:实施方案前或患者作出决定前)



2

病历管理做到“3个及时”


  • 提供病历及时

  • 病历归档及时(避免遗失)

  • 病历书写及时(避免遗漏)



3

数据安全做到“1个警惕”


  • 警惕患者隐私、个人信息、病历资料泄露(如外送、管理不善等)




文章来源:深圳卫生监督